(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谢庆权诉被告清远市中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庆权,清远市中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城法横民初字第274号原告:谢庆权,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江海华,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焯健,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清远市中能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梁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庆权诉被告清远市中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期限内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长 朱广毅审判员 刘永忠审判员 邓 楠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