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与徐海军、付春霞、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徐海军,付春霞,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09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负责人张宏。被执行人徐海军,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付春霞,女,1978年3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南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海军、付春霞、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西证执字第63号执行证书,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21675.51元。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海军、付春霞、陕西临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09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静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