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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李善孝与李宗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善孝,李宗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李善孝,男,1960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宗银(曾用名李晓伟),男,成年,汉族,居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宗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宗银的毛鸡款37000元,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3700182660105015218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河东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靖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