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李善孝与李宗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善孝,李宗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636号申请执行人李善孝,男,1960年10月1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宗银(曾用名李晓伟),男,成年,汉族,居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宗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宗银的毛鸡款37000元,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3700182660105015218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河东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靖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