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兖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红与张胜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张胜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刘红。被告:张胜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与被告张胜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红负担。审判员 杜洪新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子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