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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红与张胜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张胜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刘红。被告:张胜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与被告张胜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红负担。审判员  杜洪新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子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