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工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苏某终结完毕裁定书94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工法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某,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姚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3)工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3)工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大龙审判员 :马立成审判员 :金志学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 杜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