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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汉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大龙与卢健、四川省莉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龙,卢健,四川省莉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汉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李大龙,男,1964年12月13日生。被执行人:卢健,男,1981年12月20日生。被执行人:四川省莉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楼段**号*栋*单元*楼*号。李大龙申请执行卢健、四川省莉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45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卢健、四川省莉健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人亦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中江民初字第9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蔡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