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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督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8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曙光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曙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新法民督字第131号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夏曙光,男,1969年3月5日出生。申请人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被申请人夏曙光于2009年7月30日向申请人所属十字信用社借款本金60000元,借期2年,月利率9‰,逾期加收20%罚息,被申请人未按借款约定清偿本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夏曙光给付本金及自2013年6月30日起计算的利息共计67884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贷款凭证、借款合同,支持其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夏曙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67884元。申请费499元,由被申请人夏曙光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红斌二〇一四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彭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