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海法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6-0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赖小燕与林科诺、林威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小燕,林科诺,林威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海法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赖小燕,女,1959年12月20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颜铁军,男,1970年7月28日生,住海丰县。被告林科诺,男,1954年2月20日,汉族,住海丰县,被告林威文,男,1982年6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一栋7楼。负责人尤程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志明,广东东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小燕诉被告林科诺、林威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科诺、林威文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林科诺、林威文的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赖小燕撤回对被告林科诺、林威文的起诉。二、本案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彭泽川审 判 员 :王健茹人民陪审员 :罗慈云二〇一四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