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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法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陈朝阳、胡恩云、胡明与杨建勇、王全菊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阳,胡恩云,胡明,杨建勇,王全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法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陈朝阳,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3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胡恩云,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岳池县。申请执行人胡明,男,汉族,生于1972年5月19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杨建勇,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王全菊,女,汉族,生于1968年8月13日,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广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诉讼中,于2013年2月,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全菊在岳池县园田路某号住宅,并责令被执行人杨建勇、王全菊在三十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建勇、王全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全菊在岳池县园田路某号195.54平方米住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昌礼审判员  贺光海审判员  杨臣双二〇一四年六月七日书记员  张良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