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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州刑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孟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州刑初字第00067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因涉嫌贪污罪,2013年6月29日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黄冈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执行逮捕。同月24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决定予以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罗翔林,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志红、胡思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罗翔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长圻廖社区党总支书记期间,时任黄冈市财政局预算编审中心主任的蔡某某于2010年10月的一天电话联系孟某某,称能帮忙争取到一笔农业发展资金,但是前提是要返一半给蔡某某作为“回扣”。孟某某当即答应。2010年10月17日蔡某某通知黄冈市财政局国库科许某将278615元拨付到孟某某提供的长圻廖社区账号上,并电话告知孟某某。孟某某于2011年元月在长圻廖社区年终兑付时让陈某甲从这笔钱中取出180000元,称返给市财政局。之后孟某某便从中拿出120000元作为“回扣”返给蔡某某,并将剩下的60000元贪污,用作自己的“汉华超市”经营运转。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身为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长圻廖社区党总支书记,在为单位争取资金时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贪污6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对赃款全部予以退还,请依法判处。并对量刑提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被告人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退还了全部赃款,请求法院对其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长圻廖社区党总支书记期间,时任黄冈市财政局预算编审中心主任的蔡某某(另处)发现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长圻廖社区有一笔土地补偿资金已经到帐,但是并未拨付下去,该社区时任书记的孟某某并不知情。蔡某某于2010年10月的一天电话联系孟某某,称能帮忙争取到一笔农业发展资金,但是前提是要返一半给蔡某某作为“回扣”。孟某某当即答应。2010年10月17日蔡某某通知黄冈市财政局国库科许某将278615元拨付到孟某某提供的长圻廖社区账号上,并电话告知孟某某。孟某某当即叫来长圻廖社区报账员陈某甲进行核实,并嘱咐陈某甲,说这笔钱社区只能得一部分,其余要返还给市财政局。孟某某于2011年元月在长圻廖社区年终兑付时让陈某甲从这笔钱中取出180000元,称返给市财政局。之后孟某某便约蔡某某在黄州区东门路武商量贩店门口见面,从中拿出120000元作为“回扣”返给蔡某某,并将剩下的60000元贪污,用作自己的“汉华超市”经营运转。另查明,被告人孟某某于2013年6月29日上午十时向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退清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黄冈市财政局拨款凭证、长圻廖社区的收款凭证、长圻廖社区支出申报审批表、虚构的长圻廖社区下水道工程支出、孟某某退还赃款凭证等:证实被告人孟某某将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长圻廖社区的土地补偿金60000元贪污的犯罪事实。2、户籍信息、身份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孟某某的主体身份。二、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陈某甲、许某、曹某某、陈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黄冈市财政局将278615元土地补偿金拨付给长圻廖社区后,被告人孟某某将其中的60000元贪污的犯罪事实。三、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证实黄冈市财政局将278615元土地补偿金拨付给长圻廖社区后,将其中的60000元贪污的犯罪事实。2、同案人蔡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10月17日其通知黄冈市财政局国库科许某将278615元土地补偿金拨付到孟某某提供的长圻廖社区账号上,并电话告知孟某某。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身为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长圻廖社区党总支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土地补偿金6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对赃款全部予以退还,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 霞审 判 员  朱启瑞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