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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如生与被执行人周德垣其他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如生,周德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杨如生,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德垣,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江开法交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清还款项117398.62元、诉讼费2327.18元、利息19921.38元(利息暂从2013年2月4日计至2014年6月6日止)给申请人和缴纳执行费1995元,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德垣银行存款141642.1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坚鼎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黄振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