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中法刑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绪涛贪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濮中法刑申字第11号孙卫:你因孙绪涛犯贪污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濮中刑二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绪涛不保管1号备案章,不构成贪污罪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同案人郭某某的供述,与孙绪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基本吻合,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孙绪涛保管1号备案章的事实,且有孙绪涛、郭某某侦查阶段关于孙绪涛获取利益的供述及秦某某的证言等相关证据佐证,足以认定孙绪涛作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财产的事实。孙绪涛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贪污罪特征,应予以刑事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驳回你的申诉,望服判息诉。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