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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诉保字第002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春霞与严于金、袁文清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一案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诉保字第0026号申请人王春霞,女,38岁,居民。被申请人严于金,男,60岁,退休职工。被申请人袁文清,女,61岁,退休职工。申请人王春霞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严于金、袁文清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严于金、袁文清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陇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瑞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