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5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5084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宗慕妮。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王东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