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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钟某。被告陈某(曾用名陈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某不预交诉讼费,也没有要求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代)书记员  何陈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