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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江执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吴绵才与刘志才、杨珍英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绵才,刘志才,杨珍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江执保字第70号申请人吴绵才,男,生于1962年2月1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刘志才,男,生于1973年4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杨珍英,女,生于1975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受理申请人吴绵才与被申请人刘志才、杨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吴绵才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价值28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志才、杨珍英所有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广场路街7号利城半岛9号楼北区9号14-6号房壹套(建筑面积118.32平方米)。二、被申请人刘志才、杨珍英负责保管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刘志才、杨珍英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刘志才、杨珍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行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刘志才、杨珍英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杨祖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