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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周琴诉张玉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周XX,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无业,住红古区大通路XX号XX室。委托代理人周利军,甘肃韩喜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XX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元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