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一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周琴诉张玉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108号原告周XX,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无业,住红古区大通路XX号XX室。委托代理人周利军,甘肃韩喜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XX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元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