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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旺苍执字第4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何军与梁周、胡忠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军,梁周,胡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旺苍执字第477-2号申请执行人:何军,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11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梁周,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6日,住旺苍县。被执行人:胡忠琼(系梁周之妻),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29日,住旺苍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2)旺苍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梁周、胡忠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梁周、胡忠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周银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高尚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