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监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文贵与潘星宇、陆庆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星宇,张文贵,陆庆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监字第00024号再审申请人潘星宇(原审被告)。被申请人张文贵(原审原告)。被申请人陆庆霞(原审原告)。上述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振国、王静,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星宇因与张文贵、陆庆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4年5月15日,潘星宇不接受本院法律释明,再次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星宇申请再审称,张永飞一直使用他人的驾驶证借用申请人的车辆,欺骗申请人,过错在张永飞,而不是申请人。申请人已尽到作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张永飞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章超速驾驶,并非申请人所谓审查驾驶证不严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改判。张文贵、陆庆霞提交意见称,一、张永飞提供的张建树驾驶证上的照片与张永飞明显不是同一个人,不可能看不出来,潘星宇留着张建树的驾驶证复印件只是履行一个简单手续,并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二、如果申请人能够尽到严格审查义务,不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张永飞,就不会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故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但申请人潘星宇应承担50%的责任。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潘星宇不服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再审请求才能成立。本院在审查中,根据再审申请书中提出的观点和请求,调取了(2013)新民初字第2105号案的原审卷宗材料,走访调查了被申请人张文贵、陆庆霞,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综合分析和评议后认为,关于申请书中提到“张永飞使用他人驾驶证借车,欺骗申请人,过错在张永飞,而不是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违章,并非是审查驾驶证不严导致……”等问题,经查,根据原审卷存的张建树的机动车驾驶证与张永飞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比对,张永飞身份号码为××,张建树身份号码为××,照片上两人相貌特征差异明显,只要稍加审核,便可甄别。申请人潘星宇作为肇事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对外出借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机动车的借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作为肇事机动车的车主,未能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将车辆出租给张永飞使用,导致张永飞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潘星宇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审的责任划分和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潘星宇不服本院(2013)新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其所提出的观点和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希望申请人能息诉服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星宇的再审申请。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使权利。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王 毅审判员 乔士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