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4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陈方美与重庆龙宅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何明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方美,重庆龙宅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何明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4398号原告陈方美,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龙宅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99号。法定代表人朱愉。被告何明贵,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何伦,男,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陈方美与被告重庆龙宅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何明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方美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方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方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方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成 玲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科群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