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执字第8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翠凤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凤,山东汇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848-1号申请执行人:陈翠凤。被执行人:山东汇丰药业有限公司(更名前),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万福南路68号山东宏葵投资集团药业有限公司(更名后),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吴花园集贸市场沿街楼本院在执行陈翠凤申请执行山东汇丰药业有限公司(2014)莱城执字第848号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山东汇丰药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山东宏葵投资集团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山东宏葵投资集团药业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山东宏葵投资集团药业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翠凤清偿债务19000.4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池洪波执行员 陈克俊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巩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