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5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知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5608号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16号。法定代表人宁书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迅,男,1985年7月2日出生。被告张知己,男,43岁。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知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市昊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庞立新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曾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