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于晶亮与被告金宝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晶亮,金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820号原告于晶亮,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义财,系甘州区东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宝,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晶亮与被告金宝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金宝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晶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晶亮撤回对被告金宝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