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6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王永福与厦门市艾迪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福,厦门市艾迪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6961号原告王永福,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厦门市艾迪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叶智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鸿华、颜惠玲,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福与被告厦门市艾迪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志勇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代书记员 夏怡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