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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二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王冰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王冰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5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负责人杨玉柱,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博超,男。被告王冰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王冰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下落不明的证明,导致我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0元,退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霞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许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