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诚达中信工贸有限公司与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诚达中信工贸有限公司,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金昌诚达中信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金昌诚达中信工贸有限公司与金昌奔马农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永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诚达中信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4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5日内履行案件款899464元。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了上述还款义务。2014年6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2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奎德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