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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诸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鹏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鹏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民初字第657号原告诸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116号。被告王鹏鹏。本院受理原告诸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鹏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鹏鹏所有的位于诸城市某楼房一套(已备案,还未办房产证)保全价值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鹏鹏所有的位于诸城市某楼房一套(已备案,还未办房产证)保全价值2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