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鸡冠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白俊峰申请执行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白俊峰,男。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兴春,男。本院在执行白俊峰申请执行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企业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给付全部款项,现已支付8930元,余款45697元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鸡冠执字第3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勇执行员  刘 成执行员  孙玉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马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