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16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6月2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谢韬正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高倩菲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