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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仓民初字第0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常唐喜与何承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唐喜,何承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仓民初字第0215号原告常唐喜,男,汉族。被告何承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唐喜与被告何承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唐喜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承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唐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唐喜撤回对被告何承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常唐喜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孙云文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代) 孙照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