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中刑执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刘树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树民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执字第00505号罪犯刘树民,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11年4月15日,本院作出(2011)渭中刑二终字第00021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刘树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4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刘树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6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6个。本院认为,罪犯刘树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树民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8月25至2018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