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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刑执字第0197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红星非法侵入住宅罪,王红星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1976号罪犯王红星,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红星犯非法侵入住宅、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4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红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多次表扬、记功奖励。该犯于1996年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2年11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7月被释放。上述事实,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红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系累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红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勇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