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车某某,男,1986年9月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车某某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葛意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