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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民初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1431号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九台市。被告车某某,男,1986年9月2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车某某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金凤鑫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葛意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