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希林与段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林,段瑞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成民初字第2799号原告张希林,农民。被告段瑞玲,农民。原告张希林诉被告段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希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瑞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希林诉称:2011年元月22日,被告因经营钢材生意,在资金缺口较大的情况下,经多人说合,借原告现金10000元,并书写了借款条,约定了利息(有借款条为证)。当时口头约定,该款被告使用最多一年内本息还清。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以无款为由拖延不还,严重影响了原告在生产、生活上的资金周转。原告在向被告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只好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2011年元月22日的借款条一张,用以证明段瑞玲向张希林借款10000元及月息一分五厘的事实。被告段瑞玲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经营钢材生意,2011年元月22日由于资金不足,经多人说合从原告张希林手借现金10000元,并出具了借款证明。当时约定月息为1分5厘,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和利息,被告拒不支付。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从借款之日起按1分5厘计算到履行完毕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段瑞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希林借款10000元,利息应从借款之日起按1分5厘计算到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段瑞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华人民陪审员 姚更林人民陪审员 张建师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霍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