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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黑民二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贾某某、陈甲、陈乙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陈甲,陈乙,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民二初字第01010号原告贾某某,女,1964年9月20日生,汉族,下岗工人,现住黑山县黑山镇。原告陈甲,女,1953年12月1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黑山县。原告陈乙,男,1960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黑山县黑山镇。被告刘某某,男,1958年8月6日生,汉族,现住新立屯镇新华村。身份证号码2107261958********。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陈甲、陈乙诉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某某、陈甲、陈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凤春审 判 员  刘翠微人民陪审员  王 雷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安 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