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覃守海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程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