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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李勇与黑龙江伊春木材综合加工厂、庄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黑龙江伊春木材综合加工厂,庄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黑龙江伊春木材综合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徐衍安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庄丽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伊春木材综合加工厂、庄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伊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勇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产权部门协助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2013)伊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晓红代理审判员  李业成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