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裕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16)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裕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某某、某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2012)冀石平证执车字第00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谷某某名下的解放自行车冀AA96**汽车一辆,现已准备评估拍卖中,在短期未能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作出(2012)冀石平证执车字第004号执行证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 疆执行员 刘荣岐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高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