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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胡家法与汪昌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法,汪昌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266号原告胡家法,男,汉族,1964年7月1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汪昌友,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胡家法诉汪昌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明显于2014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家法、被告汪昌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家法诉称,其受汪昌友雇佣在工地干活,2013年2月15日,汪昌友向胡家法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尚欠其劳务报酬款16530元,在支付过5878元后,剩余10652元一直拒不支付,胡家法多次催要欠款无果,特具状请求法院判令汪昌友支付所欠工资款1065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汪昌友辩称,认可胡家法所述事实。胡家法为支持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胡家法身份证,证明原告胡家法诉讼主体适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汪昌友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并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认证如下:胡家法提供的证据材料的来源、形式、收集手段合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5日汪昌友向胡家法出具一张16530元的工资款欠条,后汪昌友支付过5878元,剩余10652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进行合同往来,应当坚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双方约定及时履行各自义务。胡家法依据欠条主张劳务合同关系的存在,要求汪昌友履行给付工资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昌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胡家法106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元(缓交),由被告汪昌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刘蕙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