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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商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雷锋、李芳坤、李芳居、李芳钦、刘开斌、刘瑞运、刘开常、刘开国、李广臣、刘兆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雷锋,李芳坤,李芳居,李芳钦,刘开斌,刘瑞运,刘开常,刘开国,李广臣,刘兆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郓商初字第323号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919612-5,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崔荣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敬珍。被告:刘雷锋,农民。被告:李芳坤,农民。被告:李芳居,农民。被告:李芳钦,农民。被告:刘开斌,农民。被告:刘瑞运,农民。被告:刘开常,农民。被告:刘开国,农民。被告:李广臣,农民。被告:刘兆祥,农民。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雷锋、李芳坤、李芳居、李芳钦、刘开斌、刘瑞运、刘开常、刘开国、李广臣、刘兆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敬珍、被告李芳钦、刘开斌、刘开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雷锋、李芳坤、李芳居、刘瑞运、刘开国、李广臣、刘兆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2009年8月7日被告刘雷锋、李芳坤、李芳居、李芳钦、刘开斌、刘瑞运、刘开常、刘开国、李广臣、刘兆祥与原告签订了《大联保体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其可在2009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6日期间内,上述各被告在相应的授权限额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并约定联保小组成员在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自愿履行保证责任。被告刘雷锋于2010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2011年3月2日又向原告借款6万元,到期后未还。后向各被告多次催要均拒不归还本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李芳钦、刘开斌、刘开常承认原告诉称是事实。被告刘雷锋、李芳坤、李芳居、刘瑞运、刘开国、李广臣、刘兆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7日被告刘雷锋、李芳坤、李芳居、李芳钦、刘开斌、刘瑞运、刘开常、刘开国、李广臣、刘兆祥与原告签订了《大联保体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其可在2009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6日期间内,上述各被告在相应的授权限额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并约定联保小组成员在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自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凭证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刘雷锋于2010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还款时间为2011年8月2日;2011年3月2日又向原告借款6万元,还款时间为2011年8月4日。以上两笔借款用途为购木料,月利率为8.4075‰。到期后未还。后向各被告多次催要均拒不归还本息。上述事实由当事陈述、大联保体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二份及贷转存凭证记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十被告签订的《大联保体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民事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刘雷锋未履行双方约定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刘雷锋偿还贷款本息及被告李芳坤、李芳居、李芳钦、刘开斌、刘瑞运、刘开常、刘开国、李广臣、刘兆祥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雷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约定利率从欠息之日起计算到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李芳坤、李芳居、李芳钦、刘开斌、刘瑞运、刘开常、刘开国、李广臣、刘兆祥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已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刘雷锋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雷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郑瑞涛人民陪审员  管 品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