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二初字第7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吕连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吕连旺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7225号原告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王锦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福、王松,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连旺。委托代理人朱明胜,河南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吕连旺(以下简称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广福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明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23日,被告与卖方王丽君在原告的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卖方王丽君将所有的位于金水区X房屋卖给被告,总价90万元。合同约定被告方支付佣金18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佣金欠条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与卖方王丽君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被告在交付定金10000元后,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该房。由于被告方原因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原告遂要求被告依据合同第九条支付18000元佣金,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佣金1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三方签订合同,就三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九条约定违约方应支付佣金。2、佣金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佣金18000元。3、录音光盘及摘要一份,证明由于被告资金未到位,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该房的事实。4、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违约的事实。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位于郑州市限购区域内;原告作为房产中介公司对郑州市的房地产方面的政策应该非常了解,原告故意隐瞒被告不具备购买限购区房屋资格的事实,与被告签订合同,以达到收取中介费的目的,因此该合同是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是可撤销合同;原告应该审核被告的主体资格,尽到告知义务,原告未审核存在缔约过失。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信息,被告是非郑州户口不具备购房条件,原告明知道被告不具备购房条件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缔约过失责任。2、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载明了被告身份证号是经过原告核准的和身份证信息一致,原告明知道被告不具备购房条件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缔约过失责任。3、原告开具的定金收据、兴业银行交易凭证,证明原告收到了被告支付的1万元定金。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3年6月23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王丽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第三人王丽君将其所有的位于金水区X房屋出卖给被告,总价款为90万元;被告支付佣金18000元及代办费1000元;被告于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1万元,由原告代为保管;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被告及第三人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60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关证件到房屋管理部门立契办理房产过户及相关手续,被告承担税费的100%;违约责任约定: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原告有权利全额收取佣金,本合同签订后,被告及第三方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以及法定、约定的终止履行,均不影响原告佣金的收取,若支付佣金方为守约方,其佣金方面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违约方需就佣金一项承担双倍的支付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定金1万元,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据。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佣金欠条今购买位于X路X号X号楼XFX号的房产,欠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世家房产郑州金诺店)的佣金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元整,产权代办费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元整,于过户前一次性付清。欠款人:吕连旺2013年6月23日”。后被告与第三人王丽君未履行房屋买卖合同。2013年11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款第(七)项规定:严格执行限购政策。暂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持有本市居住证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有税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向其售房。本案被告非郑州市户口,也未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根据上述《通知》,其不符合在郑州市购房的条件。原告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对郑州市限购政策应是相当清楚,在明知被告是非郑州市户口,未审核其是否满足购房条件的情况下,居间介绍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尽合理的审慎义务,原告存在过错。被告对该《通知》也应当明知,被告明知自己不满足购房条件,仍然在原告的居间下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存在过错。原告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被告为普通自然人,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本院认为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承担40%的责任。原告已完成居间服务,被告理应支付佣金,具体支付佣金的数额,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本院认为被告支付佣金18000元的40%即72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连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佣金7200元。二、驳回原告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郑州金诺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吕连旺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杨 警人民陪审员 李仁义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庞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