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商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与郑际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郑际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538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住所地:烟店镇驻地。负责人吕学斌,该社主任。被告郑际仁,男,住临清市。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诉被告郑际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延磊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于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