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2014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吴万友,河北吴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张西检刑诉(2014)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民、赵艳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吴万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东窑子镇与受害人张某某发生纠纷,并厮打起来。厮打中受害人张某某左手拇指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与张某某是打架了,但没有打他的手。辩护人的主要辩护观点是被害人的伤是谁造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这起双方都存在混合过错案件中,应对被告人王某某做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东窑子镇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纠纷,并厮打起来。在厮打中被害人张某某左手拇指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45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12月20日14时左右,其开面包车到村里卖鸡蛋把车上的喇叭打开,帮其喊卖鸡蛋,王某某走到其车前说“你再喊就把你的车砸了”,因为他也是卖菜卖鸡蛋的,其认识就说“你卖你的我卖我的,碍着你了”,他把其拽下车来打了其一拳,其就和他打起来,其被他打倒在地,他用右脚故意踩其左手,后来过来几个妇女把王某某拉开了,一个妇女对其说,你赶紧走吧,其开车走时发现脸破了好几处,左手大拇指也肿了。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12月20日14时许,门口来了卖鸡蛋的,不停的用大喇叭喊“鸡蛋、白面”,其嫌烦就出去说“你嚎什么”,他说“老子就嚎”,俩人就吵了起来,他从车上下来,俩人拳打脚踢打起来了,后来两人都摔倒在地,在地上厮打,打了有十几分钟,被邻居拉开了,其脸上破了好几处,流血了,右眼也疼。3、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0日14时许,其看见王某某和总来村里卖鸡蛋的人扭打在一起,后来两人都摔倒在地上还在打,其和另外两人把他俩拉开,见两人脸上都是血,其跟卖鸡蛋的人说“你赶快走吧,招出人命呀”,卖鸡蛋的人开车走了。4、证人藏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张某某找其,其见他左手都肿了,让他去医院拍片。5、被害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出王某某就是在稍道沟村将其打伤的人。6、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公[冀-张]伤鉴[法医]字(2013)第1000号鉴定书,证实张某某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左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没有打被害人手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被害人的伤是谁造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培亮审 判 员 梅 英人民陪审员 温许成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华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