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督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井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井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新法民督字第93号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田县龙泉镇滨河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惠珍,理事长。被申请人付井云,女,1959年7月8日出生。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认为被申请人于2007年1月24日向申请人借款本金30000元,至今被申请人仍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已拖欠本息共计人民币55264元,要求被申请人付井云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526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付井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55264元。申请费人民币394元,由被申请人付井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剑辉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邓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