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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中刑执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王盼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盼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执字第00497号罪犯王盼,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12年2月16日,本院作出(2012)渭中法刑一终字第00017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王盼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4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王盼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2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2个。本院认为,罪犯王盼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盼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2月7日至2014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