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朱某。被告陈某。原告朱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文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徐文君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丁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