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0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文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文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1877号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市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罗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力,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付文和,男,汉族,娄底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付文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成经纶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书记员 朱美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