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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中行监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江苏诚天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其他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诚天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泰中行监字第001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江苏诚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民营经济产业中心兴姜东路。法定代表人汤雪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浒,该公司员工。申请再审人江苏诚天机械有限公司因起诉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其他一案,不服姜堰区人民法院(2013)泰姜行诉初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泰中行诉终字第0057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诚天机械有限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认为,原审以申请再审人的起诉“与前案的事实和理由相同”,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依法纠正。经审查查明,陈紫兰系江苏诚天机械有限公司职工。2012年4月29日,陈紫兰在上班途中与孙生根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5月8日死亡。2012年5月18日原姜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姜公交认字(2012)第0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生根、陈紫兰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12年11月19日原姜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姜人社工字(2012)第074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紫兰为工伤。为此,江苏诚天机械有限公司曾于2013年2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述工伤决定书,后于同年5月21日撤回起诉,一审法院于5月22日以(2013)泰姜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2013年10月,江苏诚天机械有限公司重新起诉,要求撤销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述工伤决定书。原一审裁定认为,江苏诚天机械有限公司持与前案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裁定不予受理。本院二审予以维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江苏诚天机械有限公司对泰州市姜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姜人社工字(2012)第0746号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13年2月26日向原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予以撤销。后撤回起诉,原一审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再后,江苏诚天机械有限公司重新起诉,再次要求撤销,因无新的事实和理由,原裁定认为与前案持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从而,依照相关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江苏诚天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江苏诚天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玉祥审判员  陈海涛审判员  王军强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冯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