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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会、陈文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会,陈文学,董培善,余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219-1号原告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党胜利,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余会。被执行人陈文学。被执行人董培善。被执行人余晓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余会、陈文学、董培善、余晓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余会、陈文学、董培善、余晓辉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余晓辉所有的豫D×××××白色东风日产牌号小轿车。二、查封被执行人陈文学所有的豫D×××××号黑色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