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会、陈文学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会,陈文学,董培善,余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219-1号原告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党胜利,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余会。被执行人陈文学。被执行人董培善。被执行人余晓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余会、陈文学、董培善、余晓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余会、陈文学、董培善、余晓辉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余晓辉所有的豫D×××××白色东风日产牌号小轿车。二、查封被执行人陈文学所有的豫D×××××号黑色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以上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芮国伟执行员 戴发科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