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4-06-0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芜湖市扩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市益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万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东宏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阮灼琴、钟陈兵、魏裕宗、黄玉周、叶建福、阮晓虹、张仁铃、林昌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芜湖市扩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市益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万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东宏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阮灼琴,钟陈兵,魏裕宗,黄玉周,叶建福,阮晓虹,张仁铃,林昌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78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董吴,行长。被执行人芜湖市扩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阮灼琴,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益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魏裕宗,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万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魏裕宗,总经理。被执行人马鞍山东宏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法定代表人:钟陈兵,总经理。被执行人阮灼琴,女,1974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钟陈兵,男,1974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魏裕宗,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黄玉周,女,1958年1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叶建福,男,1970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阮晓虹,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仁铃,男,1982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林昌菊,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执行芜湖市扩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芜湖市益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万兴钢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东宏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阮灼琴、钟陈兵、魏裕宗、黄玉周、叶建福、阮晓虹、张仁铃、林昌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3)镜民二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年明执行员 尚XX执行员 周 佳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文博 微信公众号“”